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2年10月08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现将《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2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是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在日常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关税费缴纳、拖欠款项、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安全、金融信贷、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等信用记录,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二章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以及社会缴费信息、信贷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公益活动信息、违规处罚信息、违法乱纪信息等优良、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识别信息:主要是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日期、经济类别、所处行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权状况、投资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公共信息:主要是依法纳税、社保缴纳、劳动用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

  (三)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

  (二)获得海关评定A类企业记录;

  (三)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记录;

  (四)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记录;

  (五)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着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

  (六)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优质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

  (七)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取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测量体系认证、C标志等质量、标准、计量认证;

  (八)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者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记录;

  (五)发生较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七)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者准许他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记录;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十)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有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记录;

  (十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期、足额交纳排污费,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十二)发生较大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十三)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拖欠银行贷款及利息、参与信用诈骗的记录;

  (十四)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的记录;

  (十五)因违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等相关法律被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六)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受到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的记录;

  (十七)囤积居奇,相互串通降低或者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记录;

  (十八)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行贿、受贿、商业欺诈行为的记录;

  (十九)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出现投诉或者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记录;

  (二十)不执行审判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

  (二十一)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

  (二十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水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记录;

  (二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逾3年的;

  (五)无故拖欠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或者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六)个人银行贷款不良记录3次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二)商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银行贷款记录,个人履行合约记录,个人民间借贷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记录,其他记录;

  (三)社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纳税记录,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记录,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缴纳记录,其他记录;

  (四)社会管理信用信息:个人偷盗他人财物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利用微博、网贴、短信、信函诬告、诽谤他人记录,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记录,收送礼品、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索贿、行贿、受贿记录,制假售假记录,参与非法集资、传销、商业欺诈等记录,其他记录;

  (五)社会信用特别信息: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记录,教师、律师、医护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人员、导游员等重点人群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个人因失信行为导致民事败诉记录,个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个人受到刑事处罚记录,其他记录;

  (六)表彰奖励信用信息:个人事迹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报道记录,个人被评先评优记录,个人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记录,其他记录;

  (七)社会公益信用信息:个人从事志愿者、义工记录,个人捐资助学、扶贫济困记录,个人见义勇为记录,其他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领域及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行业评优评先、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土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重要项目或者重点环节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采取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惩戒措施,暂缓立项;已完成项目立项的企业,但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复要求执行的,列入黑名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二)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市重大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

  (三)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委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信用档案、黑名单和市场淘汰与准入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专家、监委成员取消其评委、监委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拨款、政府采购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优先考虑财政补贴拨款;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减少经费补贴;对有严重失信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级别的企业,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按照其信用等级的高低,给予不同优惠措施;对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级别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重点人群的诚信宣传教育,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视情况提请省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日常监管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再设立企业或者其投资人以个人名义再开办其他企业的,需在不良记录取消或者在不良记录发生3年以上且改正原失信行为时方予核准登记;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第十五条  市国税、地税部门在税务年检、发票领购、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办理税务年检、发票领购、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时,视具体情况简化办理手续,优先办理;将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二)将企业信用记录及信用等级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级别的企业,取消其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资格。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筑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参加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择优选择中标企业;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企业信用等级应在BBB级以上;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三)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质申报、升级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取得行业评先评优资格;对企业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公共住房申请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查询、房产测绘等业务时,对于具有优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为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各类业务,并在原有时限的基础上再次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办证速度;在申请公共住房保障、报送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有虚假、违法违规等行为时,将依法处理,处理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加强审查力度,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对有优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在申办资质评定、年检、升级等手续及申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所管项目评优活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检的重点;

  (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评定、年检、升级等手续及申报评优活动时,查询其信用状况,视信用等级的高低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依法禁止在法定期限内报考公务员。拟录用对象有伪造学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人事档案中存在造假情形的,不予录用。公务员录用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公示;

  (二)恶意拖欠工资被举报投诉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对于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减免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评优资格。对存在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严重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十九条  市教育部门在教师职务评审、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建立师德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有提交有关职称评定等虚假评审材料的,依法禁止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二)信用档案中有提交虚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依法取消申请资格;信用记录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依法作出撤销其教师资格等处理;

  (三)教师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失信记录归档备案,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条  市卫生部门在医师职务评审、评优评先、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审查、评定等级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建立医师、医疗卫生机构信用档案,对存在索贿受贿、收红包、乱检查、滥用药、私自外出会诊、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等不良行为的医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同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资格审批、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建立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信息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同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二)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许可证受理、监督抽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企业信用记录良好的予以优先办理,并开通绿色通道;

  (二)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先评优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资料,未及时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等,相关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准确报告,不保护现场,未提供资料,未认真组织善后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四)被认定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排污单位评先评优及日常监管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开通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同等条件下在申报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时优先审查、拨付;

  (二)对于企业有不良记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和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其环保违法行为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部门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者等监督管理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者的诚信教育,建立执业诚信档案,作为律师年检注册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评优的依据;

  (二)每年对全市公证处开展公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执业诚信档案;

  (三)制定当事人投诉、信访等申诉制度,加强律师、公证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和惩处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存在失信行为的律师、公证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二)在社团组织年度检查中,有机构不健全、财务不规范、年检不及时、弄虚作假、违规开展活动的,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失信组织和失信行为归档备案,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市林业部门在资金安排、技术支持、审批手续办理、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有优良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项目资金安排和技术扶持上优先安排,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实施工程中优先安排用种,在种子外运、销售手续办理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

  (二)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连续失信行为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优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存在超限超载、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擅自从事危及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的作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依法诚信经营、存在优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取得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依法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二)对私屠乱宰、非法销售酒类商品等失信行为,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条  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依法诚信经营、存在优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取得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依法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二)对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销售等文化、娱乐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记录的经营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各经营者在经营中能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的,可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于有价格举报和在市场价格检查中发现违反《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未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纳入年度评先评优范围;

  (三)对拖欠公积金贷款6个月以上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借款人予以媒体曝光,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能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严格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无投诉、举报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或者弄虚作假改变规划指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施工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建设单位再次出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督促其履行承诺和协议;

  (六)将处罚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存在优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重点优先考虑;

  (二)对于受到行政处罚、有巨额不良债务、恶意讨债和逃税等失信企业,在年终经营业绩考核评分中扣除相应分值;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市烟草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结果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者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或者依法授权他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个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构建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督查、考评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各级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四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督促、指导、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或者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及时上报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必要时可在廊坊信用网上进行披露,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四十二条  对因未查询信用档案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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