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08月10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廊坊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
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廊坊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2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廊坊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廊坊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
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离)休人员(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退休时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

  第五条 一次性奖励费的来源:

  (一)属于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励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时已经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2003年10月1日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时已经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列入职工安置费用或者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如职工安置费未预留此项经费或者预留经费不足,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与原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退(离)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停产企业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企业无能力支付的,待企业改制或者破产时由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六)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退(离)休时奖励费仍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七)除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外的企业职工退(离)休人员的奖励费,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予以税前扣除。

  第六条 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属财政支付的,由财政部门将此专项经费拨付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

  (二)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本人申请一次性奖励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改制、破产退休人员向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人员分类分别填写附件表一至表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以及1份复印件等材料;

  (二)有收养关系的,需提供合法收养证或者收养手续以及1份复印件;

  (三)属再婚家庭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重组家庭后婚育状况证明以及1份复印件;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需提供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籍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以及1份复印件。

  第八条 对拟奖励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奖励事项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天,并按下列程序确认审批:

  (一)属于财政列支的,由其所在单位调查确认,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企业改制和破产时已退(离)休、下岗失业人员现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改制和破产时已退(离)休、下岗失业人员现无主管部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确认,按其原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需市本级安排经费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部审批;需县(市、区)安排经费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离)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调查确认和审批。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需由财政支付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申请、确认、上报。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口计生、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资料档案,按照奖励资金的发放渠道,谁发放、谁建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管。

  第十一条 奖励费的发放应当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费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的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06〕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以后企业改制、破产的退(离)休职工奖励费一律列入职工安置费,财政不负担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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